根据《2019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有关规定,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研究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不超过12000元(按实际的学费和贷款金额计算),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学校接受第二批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5日,纸质材料以学院为单位报送到四牌楼校区逸夫建筑馆205室或九龙湖校区纪忠楼Y102室(电话:025—83795966;025-52090209)。
具体要求请见附件。
请需要申请办理的同学于2019年12月13日下午15:00前将纸质材料交至学办217,谢谢!
我校研究生院
2019年12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