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带专利进沪需提供公示证明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3-17浏览次数:819

 

 

 

    根据今年的相关规定,凡是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有携本人在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或申请专利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需提交:

1、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证明(要验原件);

2、提供经校级就业主管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2010年新增)

   

请今年进沪就业并申请上海户籍的且拥有专利的同学携带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证明(申请单位是我校的,请到校科技处专利办公室盖章;如是从其他单位申请的,则由该申请单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到校就业办登记并在网站公示7日。如在公示期无异议,校就业办则可出具公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材料。

    

附:

 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或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4、已与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协议)。

      特别提示:股份制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以及零注册资本金的企业不在今年的申请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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